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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王智弘  

            王仁琦  



一、債務人王智弘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仟玖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智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智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仁琦給付之。
    債務人王智弘、王仁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