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丹杏
人
債 務 人 鄭一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美金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柒陸角肆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