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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長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長維前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7日、104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申辦二筆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0元,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欠聲請人179172元,及自113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年息6.72%及8.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169元
林長維
自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6%
001
39169元
林長維
自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69元
林長維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1
新臺幣39169元
林長維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