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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彭純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彭純美於93年07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129元
彭純美
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253元
彭純美
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