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997號
債 權 人 黃惠琪
債 務 人 黃丹杏
債 務 人 富澤全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一農
一、
債務人黃丹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富澤全球有限公司、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一農之
聲請均
駁回。
唯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
前揭條文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爰增列第二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澤全球有限公司、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丹杏、鄭一農等四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僅提出其中一債務人黃丹杏與債權人間簽立之借款契約為證,該借款契約內並無其餘債務人富澤全球有限公司、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一農記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本件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丹杏間成立之借貸契約所生之借款,向未記名於借據上之富澤全球有限公司、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一農請求
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
惟僅於
陳報狀內主張雙方有口頭明示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云云,未依
上開規定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自屬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富澤全球有限公司、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一農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黃丹杏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黃丹杏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