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連庭卉
㈠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參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