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22號
債 權 人 耿克敏
債 務 人 蕙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雯瑞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