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2號
李寶寶
一、債務人陳秋木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佰貳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秋木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寶寶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