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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訟代理人  廖宏武  
債  務  人  陳秋木  


            李寶寶  



一、債務人陳秋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佰貳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秋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寶寶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