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205號
債 務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雪玲、黃榆雅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下同)109年11月19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7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09年12月16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4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12年10月19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六)、「動用申請書」(證七),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協商(證八),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
迄今仍有7,259,9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九),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雪玲、黃榆雅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20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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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