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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信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7,6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5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4,0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7626元
陳信諺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3%
002
364095元
陳信諺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626元
陳信諺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64095元
陳信諺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