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武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