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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羚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羚群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15,365元正未給付,其中201,693元為本金;12,827元為利息;8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羚群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32,432元正未給付,其中217,903元為本金;13,716元為利息;8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693元

陳羚群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7903元

陳羚群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