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种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陸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