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美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