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雪嬌
江玉山
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與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其中任一人已為給付後,另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與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