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采彤即王韻惠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參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