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龍德
孫美月
一、
債務人吳龍德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吳龍德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龍德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美月給付之。債務人吳龍德、孫美月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