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馬振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馬振中於民國98年9月14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
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8,2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123,220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