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王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0,94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02
新臺幣
294,73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636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
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21日止
年息0.226%
新臺幣
4,220,947元
自民國113年
3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21日止
年息0.226%
新臺幣
4,220,947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21日止
年息0.452% 
 002
新臺幣
18,797元
王若梅
自民國112年
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21日止
年息0.246%
新臺幣
294,737元
自民國113年
3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21日止
年息0.246%
新臺幣
294,737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21日止
年息0.49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