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卉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壹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