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明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