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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劉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