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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志雄於民國112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7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77,789元正未給付,其中169,523元為本金;7,87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志雄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319,962元正未給付,其中305,491元為本金;14,37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523元

陳志雄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5491元

陳志雄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