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翁一中 

代理人  翁語含 

債  務  人  徐瑜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3月13日,退票日為民國113年1月25日,依上開規定,除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3年1月25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