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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覃治平 
債  務  人  李如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正確用印或簽名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