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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庭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201,553元正未給付,其中200,908元為本金;6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189,772元正未給付,其中186,602元為本金;3,1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207,787元正未給付,其中207,129元為本金;6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08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6602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7129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