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蘇裕盛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雖於
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
居所地為桃園市龜山區,然該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