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達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玫穎
人
(一)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
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