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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債  務  人  臺灣曼羅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拉法爾(Refael Penuela Torres)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訂購單第二條規定開立全額價金之發票請款,並將發票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