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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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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崴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