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和
人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陸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