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曜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智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曜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智嶸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計算(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計算,目前為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330,6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