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41號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睿晨、邱鴻文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