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1日、113年5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提出以聲請人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並更正聲請人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並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3日、11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