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
鈞院109年度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
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歷審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判決駁回,雙方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