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茲
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
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本院並
非命假扣押之法院,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士林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