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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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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鴻 
相  對  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