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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信助 
相  對  人  泰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諶 

相  對  人  黃雅筠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