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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晴彥 



            蕭瑋烱 





相  對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司裁全字第
一一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又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