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晴彥
蕭瑋烱
相 對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司裁全字第
一一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前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
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又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