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