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德賢
相 對 人 金農碾米工廠即陳威志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