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林育申
相 對 人 台灣捷西迪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聲請人林育申為台灣捷西迪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捷西迪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於民國113年5月9日聲報就任台灣捷西迪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捷西迪光學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3年5月24日函
准予備查,
嗣伊另於113年8月9日向本院聲報台灣捷西迪光學
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13年10月29日函准予備查,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林育申為台灣捷西迪光學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捷西迪光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等情,
業據其提出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
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免附
監察人審查書說明函、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呈報清算人及113年度司司字第414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
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林育申為台灣捷西迪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