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434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全信蒸餾
水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全信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
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