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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邱榮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全信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全信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