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郭澤承
上列
聲請人聲請沅
臻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 理 由
一、
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
113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81號准予清算展延至民國113年11月1日,茲因公司建案、訴訟尚未處理完畢,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