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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郭澤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沅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81號准予清算展延至民國113年11月1日,茲因公司建案、訴訟尚未處理完畢,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