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王吟方
相 對 人 和山建築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業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