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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5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3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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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賴冠妤即賴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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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龍潭區,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