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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7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6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高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很秋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470號執行中,依法不予重複執行,併予敘明,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