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76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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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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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本件
債權人另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
第三人很秋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470號執行中,依法不予重複執行,
併予敘明,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