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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9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64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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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立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