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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1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2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淑慧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為債權人聲請狀所陳報,並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戶政事務所並債務人實際住所,又查無債務人居所,債務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並非本件執行標的物之管轄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