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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5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0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胡沄閑即胡明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 年7 月19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胡沄閑即胡明琪於113 年6 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